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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2000万元贷款用于炒股贷款正常银行员工获刑:发放中必须要格外注意的三个问题!

来源:bob全站app应用    发布时间:2023-11-04 10:10:04

  原标题:超2000万元贷款用于炒股,贷款正常,银行员工获刑:发放贷款中必须要格外注意的三个问题!

  风险合规与业务发展就像汽车驾驶的刹车与油门,二者需要很好的兼顾与平衡,不能顾此失彼,否则要么业务停滞不前,要么酿成大祸,就这点而言,不管银行本身还是银行信贷从业者都是如此。本文分享的一起银行客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件,尽管该名客户经理已经离开了银行,考上了省级公务员,但由于她在担任银行客户经理时候违法发放2500万元贷款,存在三处履职不到位的地方,最终被法院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估计公务员身份也将丧失,教训太深刻拉,值得每一位信贷从业者时刻注意。

  2014年6月,甲银行壹支行客户经理陈某1(注:女)主动联系某新娘婚纱摄影楼负责人张某,说明如果新娘婚纱摄影楼提前偿还之前的700万元银行贷款并增加抵押物,自己能为新娘婚纱摄影楼再贷款2000万元。

  按照被告人陈某1要求,张某让其父母、田某办理了贷款抵押手续,同时张某找了两份虚假的合同用于贷款,一份是内蒙古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与某新娘婚纱摄影楼签订的《电子科技类产品设备购销合同》,另一份是呼和浩特市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新娘婚纱摄影楼签订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陈某1作为该笔贷款的主调查人员在未审查合同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将有关的资料提交甲银行进行审贷。2014年8月28日,甲银行根据受托支付要求将贷款分别受托支付至内蒙古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该笔贷款共计2500万元。贷款发放后,张某改变贷款用途,将其中的2055万元用于炒股。陈某1未履行贷后监督检查工作,在知道张某将贷款进行炒股的事实后未向甲银行如实反映。

  2017年8月31日,上述新娘婚纱摄影楼通过增加抵押物及签订施工合作协议续贷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0日);2018年8月18日,上述新娘婚纱摄影楼向壹支行提出转贷申请,金额为1980万元,期限为1年,贷款至今结息正常。

  判决书显示,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陈某1于2019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且被刑事拘留时,她已经从甲银行离职,身份为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工作人员。结合陈某1拘留时间,说明上述贷款还未逾期,结息也正常,说明陈某1涉案不是因为贷款诉讼而引发,而是其他因素。

  法院认为,陈某1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同时作为贷款的主要调查人员,贷前未对虚假合同内容尽到核实义务,贷后未履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情况做严格审查的法定义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他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25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最终法院判处陈某1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注:以上描述的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内0105刑初379号《陈某1一审刑事判决书》

  尽管法院对陈某1进行了从轻处罚,但就陈某1个人而言,其代价是巨大的,从此人生将背上犯罪的污点,来自不易的公务员身份也将随之失去,结合陈某1经办上述贷款的过程以及法院判处其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原因来看,陈某1办理上述贷款中主要存在三处履职不到位的地方,即购销合同核实不到位、贷款用途审查不到位、贷后检查不到位,这三个问题也是银行客户经理经常容易犯的问题。

  甲银行壹支行向上述婚纱影楼发放2500万元贷款,依托的是上述婚纱影楼对外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电子设备购销合同,另一份是装修施工合同。一个婚纱影楼凭着这样两份合同就能到银行贷款2500万元,明显有悖常识,另外这两份合同也是借款人按照陈某1要求找的,这本身就说明陈某1风险合规意识存在比较大问题。判决也显示,这笔贷款已经超出壹支行贷款权限,需要上级审查审批,就这点而言,陈某1风险合规意识问题不是个案,应该是甲银行从高层到普通员工均存在较为严重风险合规问题。

  点评:在实践中,特别是基层,往往容易忽略购销合同虚假问题,有的银行员工甚至直接参与为客户伪造贷款所需的购销合同,或者明显虚假的购销合同也不指出,这样很容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对此,作者觉得,首先我们银行员工不要参与伪造购销合同,其次,购销合同一定要符合常识,不符合的一律退回。只有如此才能很好规避因为购销合同核实不到位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笔者判断,陈某1为何会被法院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本原因在于上述贷款中2055万元用于炒股,由此带出其在办理贷款过程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按理来说,一个婚纱影楼贷款2500万元一定不是日常经营所需要的,贷款资金肯定有其他用途,如果陈某1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能够加强贷款用途审查,那么她也不会有此教训。

  点评:作者觉得,掌握贷款真实用途是贷款风险控制以及合规管理关键中的关键,这点对于大额贷款尤为如此。银行信贷从业者在办理客户贷款过程中,若能够对客户申请贷款的用途作出正确的判断,那么对是否办理贷款、贷款额度、贷款风险控制措施也能作出最恰当的决策,既能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更能很好的规避合规风险以及由此引发法律风险。

  判决书显示,尽管上述贷款发放后有七次贷后检查工作记录,但实际是陈某1没有向上述贷款实际用款人核实贷款使用情况,支行相关负责人孙某、万某也仅仅是签字,实际也未履行贷后调查职责。这点也充分说明贷后检查在甲银行绝对没受到重视,完全流于形式。另外陈某1在贷款发放一年后知道客户贷款资金用于炒股,也没有将该异常信息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点评:对于大多数银行信贷从业者而言,往往会把贷后检查作为一种负担,要么不开展贷后检查,要么贷后检查流于形式。作者觉得,贷后检查不仅有利于发现贷款风险,更有助于发现新的业务机会,贷后检查一定要带着目的去做,只有如此,贷后检查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上述案件对于陈某1而言,她在发放这些贷款过程中没获得任何好处,为何会存在上述三个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笔者猜测她还是考虑这是一笔房产抵押贷款,贷款风险较小,从而忽略贷款合规,最终由于外部因素(注:判决书未披露案件来源,但笔者猜测该案件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所产生的纠纷引发的,2000万元的股票投资如果加上配资,金额也不小了,而贷款期间正好跨越2015年股灾)导致该案件的事发。业务发展道路千万条,风险合规永不忘,希望广大银行信贷从业者永远牢记,绝对不能因为忽视合规而造成不好后果,否则就太不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