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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ob全站app应用    发布时间:2023-11-01 21:38: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因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撒旅业”)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为-90,485.59万元,且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3年度出现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虽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因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的规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因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10月3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凯撒”,证券代码仍为00079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3、三亚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导致公司重整失败并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自查控制股权的人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以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3]1700040),截至2022年12月31日,控制股权的人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与企业存在78,104.42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将资金占用解决方案披露如下:

  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满足经营资金需求,凯撒世嘉向企业来提供额度为3,2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以借款方式提供,借款额度在有效期限内能循环使用。详情见公司披露《关于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

  目前凯撒世嘉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资助余额合计1,624.13万元。控制股权的人以该1,624.13万元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债权抵偿等额资金占用。前述金额抵偿完成后,控制股权的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尚未归还金额为76,480.29万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控制股权的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解决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公司向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谷信托”)申请不超过35,000万元的纾困信托贷款。同时针对上述贷款,由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凯撒世嘉以其持有的凯撒旅业股票提供场外质押担保。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向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6)。截至目前,控制股权的人质押担保股票数量为9,300万股。

  金谷信托于2023年8月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郊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8月15日,城郊法院作出(2023)琼0271民特1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拍卖、变卖控制股权的人凯撒世嘉持有的凯撒旅业9,300万股股票,金谷信托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凯撒世嘉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2023年9月18日,三亚城郊法院已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站点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23年10月19日在该平台对标的股票进行公开拍卖,上述股票于2023年10月20日拍卖流拍。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法院(以下简称“城郊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3)琼0271执7184号之二】,被执行人凯撒世嘉持有的已质押给金谷信托的凯撒旅业9,300万股股票归申请执行人金谷信托所有,抵偿被执行人凯撒世嘉对申请执行人金谷信托所负债务人民币37,851.00万元。抵债价格为上述股票第一次拍卖价格378,510,000元(该价格为2023年9月18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每股4.07元,乘以股数93,000,000股),并经金谷信托于2023年10月26日出具的书面材料同意。

  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以及金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上述抵债部分对应的债权,金谷信托将不会再向上市公司主张清偿。凯撒世嘉因代为清偿债务对上市公司形成相应金额的债权37,851.00万元,拟用于等额抵偿凯撒世嘉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等额抵销资金占用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且金额较大,拟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述金额抵偿完成后,控制股权的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尚未归还金额为38,629.29万元。

  剩余尚未归还部分由投资人提供现金代为解决。近期,公司及管理人已与财务投资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狮舞瑞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海纳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利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泓创文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鸿泽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吉瑞佳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10位财务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就上述两项仍未能解决的资金占用金额,财务投资人同意向凯撒旅业提供合计不超过5.08亿元资金,按照各财务投资人投资总对价金额等比例用于代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如最终需财务投资人代为解决的资金占用金额不足5.08亿元,差额部分自动等比例转为重整投资款,即不调减投资总对价)。此外,部分财务投资人或其关联方已出具书面承诺,无论凯撒世嘉以9,300万股股票抵债事项能否落地执行或出现敞口金额,承诺在重整受理后(最晚不晚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额外以现金全额解决。

  2023年6月25日,凯撒旅业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以及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三亚中院申请对公司做重整,并申请对公司做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2023年7月3日,公司收到(2023)琼02破申4号《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三亚中院决定对公司做预重整,并指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同日,临时管理人发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启动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关于临时管理人发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关于临时管理人发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2023年8月21日,经凯撒旅业预重整投资人遴选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并经海南省三亚市公证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确定三亚旅游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旅投”)为中选预重整产业投资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青岛环海湾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海湾文旅”)、青岛鲁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创基金”)作为联合体于报名期内报名自愿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于2023年8月21日提交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经公开招募及遴选程序,经评审委员会市场化、法治化评审,并经海南省三亚市公证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确定三亚旅投为中选产业投资人,联合体投资人环海湾文旅、鲁创基金为备选产业投资人。在与原中选产业投资人三亚旅投磋商过程中,因情势变更等情况各方未能就协议内容完全达成一致,临时管理人依规递补联合体投资人环海湾文旅、鲁创基金为中选产业投资人。

  2023年9月11日,依据各方初步意向,公司及临时管理人分别与联合体产业投资人环海湾文旅、鲁创基金,牵头财务投资人鲁创基金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协议自凯撒旅业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子公司北京凯撒晟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晟和”)、凯撒体坛国际旅游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体坛”)、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凯撒”)、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旅行社”)、凯撒易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食控股”)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申请对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进行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

  近期,三亚中院裁定受理对凯撒旅业及公司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共7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一)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为-90,485.59 万元,且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3年度出现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虽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因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的规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因三亚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10月3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凯撒”,证券代码仍为00079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三)三亚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导致公司重整失败并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 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近期,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撒旅业”)收到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14号】,及《决定书》【(2023)琼02破3号】、《决定书》【(2023)琼02破4号】、《决定书》【(2023)琼02破5号】、《决定书》【(2023)琼02破6号】、《决定书》【(2023)琼02破7号】、《决定书》【(2023)琼02破8号】、《决定书》【(2023)琼02破9号】,三亚中院裁定受理对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北京凯撒晟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晟和”)、凯撒体坛国际旅游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体坛”)、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凯撒”)、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旅行社”)、凯撒易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食控股”)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上述7家公司管理人。

  2、因三亚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11月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凯撒”,证券代码仍为00079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3、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90,485.59 万元,且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3年度出现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虽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因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的规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 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三亚中院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共7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及子公司的债权申报工作尚在开展中,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5、三亚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导致公司重整失败并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6月25日,凯撒旅业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以及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三亚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2023年7月3日,公司收到(2023)琼02破申4号《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三亚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同日,临时管理人发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启动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关于临时管理人发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关于临时管理人发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申请对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进行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

  近期,公司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14号】,及《决定书》【 (2023) 琼02破3号】、《决定书》【 (2023) 琼02破4号】、《决定书》【 (2023) 琼02破5号】、《决定书》【 (2023) 琼02破6号】、《决定书》【 (2023) 琼02破7号】、《决定书》【 (2023) 琼02破8号】、《决定书》【 (2023) 琼02破9号】,三亚中院裁定受理对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上述7家公司管理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及子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3)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楼)6楼601室

  (5)经营范围:负责三亚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中央商务区项目特定的经营性项目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凯撒旅业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 6 层 618 房,系三亚中院辖区内,根据前述规定,三亚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依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涉案房屋,凯撒旅业应依约支付租金,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凯撒旅业享有到期债权,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对凯撒旅业进行重整。根据申请人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和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凯撒旅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重整原因。凯撒旅业是海南省唯一的旅游类上市公司,多年来深耕于旅游服务和航空铁路配餐行业,是国内领先的旅游综合服务商,具备品牌效益和发展前景,具备重整价值,凯撒旅业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的可能。

  (3)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楼)6楼603室

  (5)经营范围: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食品经营;文具用品批发、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零售;日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玩具及动漫衍生产品批发;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零售;珠宝首饰批发、零售;通讯设备批发;家用电器批发;照相器材及望远镜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针纺织品批发、零售;服务服饰批发、零售;鞋帽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可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本案中,三亚中院已完成相关报批手续。根据前述规定,三亚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三亚凯撒同盛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凯撒晟和提供的审计报告,凯撒晟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三亚凯撒同盛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凯撒晟和作为知名的旅游企业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凯撒晟和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

  受理三亚凯撒同盛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凯撒晟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可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本案中,三亚中院已完成相关报批手续。根据前述规定,三亚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申请人席杰民提交的证据及被申请人凯撒体坛提供的审计报告,凯撒体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凯撒体坛具备破产原因。席杰民提交的材料显示,凯撒体坛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凯撒体坛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鲜肉批发;日用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可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本案中,三亚中院已完成相关报批手续。根据前述规定,三亚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被申请人新华航食提供的审计报告,新华航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新华航食具备破产原因。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新华航食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新华航食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

  (3)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院5号楼1至7层101内5层515号

  (5)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文艺创作;电脑动画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技术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影服务;租赁音响设备、影视设备;市场调查;产品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旅游信息咨询;销售工艺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I、II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文化用品、玩具、服装、鞋帽、灯具、舞台灯光音响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舞台灯光音响设计;教育咨询;网络文化经营;出版物零售;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III类医疗器械;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可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本案中,三亚中院已完成相关报批手续。根据前述规定,三亚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北京智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北京凯撒提供的审计报告,北京凯撒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北京凯撒具备破产原因。北京智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北京凯撒作为知名的旅游企业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北京凯撒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

  受理北京智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杂品销售;箱包销售;票务代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可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本案中,三亚中院已完成相关报批手续。根据前述规定,三亚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同盛旅行社享有到期债权,因同盛旅行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北京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对同盛旅行社进行重整。根据北京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被申请人同盛旅行社提供的审计报告,同盛旅行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三亚中院认为同盛旅行社具备破产原因。北京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同盛旅行社作为国内知名的旅游企业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同盛旅行社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

  受理北京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 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鲜肉批发;日用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可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本案中,三亚中院已完成相关报批手续。根据前述规定,三亚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申请人西安醇珍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被申请人易食控股提供的审计报告,易食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易食控股具备破产原因。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食控股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易食控股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

  2023 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三亚中院《决定书》【(2023) 琼02破3号】、《决定书》【(2023)琼02破4号】、《决定书》【(2023) 琼02破5号】、《决定书》【(2023)琼02破6号】、《决定书》【(2023)琼02破7号】、《决定书》【(2023)琼02破8号】、《决定书》【(2023)琼02破9号】,三亚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指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共7家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因三亚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11月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凯撒”,证券代码仍为00079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三亚中院许可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共7家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鉴于三亚中院已经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0条、第9.4.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一)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90,485.59 万元,且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3年度出现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虽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因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的规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三亚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导致公司重整失败并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三亚中院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共7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及子公司的债权申报工作尚在开展中,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四)公司及管理人已与联合体产业投资人青岛环海湾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海湾文旅”)、青岛鲁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预重整投资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若后续公司顺利完成重整程序,公司控制权可能会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变更为环海湾文旅,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为青岛市市北区国有资产运营发展中心。公司控制权是否会发生变更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相关风险。

  (一)三亚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2破申14号】

  (二)三亚中院《决定书》【 (2023) 琼02破3号】、《决定书》【 (2023) 琼02破4号】、《决定书》【 (2023) 琼02破5号】、《决定书》【 (2023) 琼02破6号】、《决定书》【 (2023) 琼02破7号】、《决定书》【 (2023) 琼02破8号】、《决定书》【 (2023) 琼02破9号】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2023年10月30日,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撒旅业”)收到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送达的《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2023)琼02破3号】、【(2023)琼02破4号】、【(2023)琼02破5号】、【(2023)琼02破6号】、【(2023)琼02破7号】、【(2023)琼02破8号】、【(2023)琼02破9号】(以下简称“《复函》”)及《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琼02破3号之一】、【(2023)琼02破4号之一】、【(2023)琼02破5号之一】、【(2023)琼02破6号之一】、【(2023)琼02破7号之一】、【(2023)琼02破8号之一】、【(2023)琼02破9号之一】(以下简称“《决定书》”),三亚中院许可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北京凯撒晟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晟和”)、凯撒体坛国际旅游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体坛”)、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凯撒”)、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旅行社”)、凯撒易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食控股”)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2023年10月28日,三亚中院裁定受理对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共7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2023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复函》和《决定书》,三亚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共7家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法院于2023年10月28日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六家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凯撒晟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凯撒体坛国际旅游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凯撒易食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六家子公司应该严格执行公司及管理人下发的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与运营稳定。管理人应依法做好监督与指导,若有问题应及时向本院报告。

  法院于2023年10月28日收到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提交的《关于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请示》,称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具备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条件与能力,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利于重整价值维护并提高重整效率,请求本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院查明:目前,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经营管理状态和职工情况稳定,管理人也向本院提交《关于支持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六家子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报告》,支持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院认为: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正常运转,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暂未发现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熟悉自身的财产、业务、债权债务情况,其作为重整案件的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和提高企业再建的效率,有利于重整工作的推进。由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有利于保障重整程序的合法公正,维护广大权利人的利益。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在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接受本院及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本院报告。

  准许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凯撒晟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凯撒体坛国际旅游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凯撒易食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3 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三亚中院《决定书》【(2023) 琼02破3号】、《决定书》【(2023)琼02破4号】、《决定书》【(2023) 琼02破5号】、《决定书》【(2023)琼02破6号】、《决定书》【(2023)琼02破7号】、《决定书》【(2023)琼02破8号】、《决定书》【(2023)琼02破9号】,三亚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指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共7家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鉴于三亚中院已经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一)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为-90,485.59 万元,且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3年度出现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虽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因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的规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三亚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导致公司重整失败并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三亚中院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共7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及子公司的债权申报工作尚在开展中,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四)公司及管理人已与联合体产业投资人青岛环海湾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海湾文旅”)、青岛鲁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预重整投资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若后续公司顺利完成重整程序,公司控制权可能会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变更为环海湾文旅,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为青岛市市北区国有资产运营发展中心。公司控制权是否会发生变更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相关风险。

  (一)《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2023)琼02破3号】、【(2023)琼02破4号】、【(2023)琼02破5号】、【(2023)琼02破6号】、【(2023)琼02破7号】、【(2023)琼02破8号】、【(2023)琼02破9号】

  (二)《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琼02破3号之一】、【(2023)琼02破4号之一】、【(2023)琼02破5号之一】、【(2023)琼02破6号之一】、【(2023)琼02破7号之一】、【(2023)琼02破8号之一】、【(2023)琼02破9号之一】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23年10月28日,三亚中院裁定受理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北京凯撒晟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晟和”)、凯撒体坛国际旅游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体坛”)、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凯撒”)、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旅行社”)、凯撒易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食控股”)共7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2、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27日 (含当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管理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公司重整工作,通知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27日(含当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请债权人尽早申报债权,以便管理人尽快进行审查,避免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而承担额外费用、影响债权的认定及受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三亚中院受理重整申请日,对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申报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自三亚中院裁定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重整时视为到期。

  鉴于凯撒旅业已进行预重整,凯撒旅业的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无需再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在重整程序中同样适用。对于附息债权的利息计算,随时间变动需调整金额的,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调整,债权人无需补充申报利息。预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

  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线上申报形式,不接收纸质申报材料,债权人无须前往管理人联系地址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材料。债权人原则上应通过债权申报网站(网址:)进行线上申报。现场接待点不作为债权申报地点。

  凯撒旅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9:30 采取网络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一)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为-90,485.59 万元,且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3年度出现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虽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因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的规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三亚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导致公司重整失败并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